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罗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存款38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成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