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雁民初第02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大街南段支行的存款140793.24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管露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