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40号原告张开航,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付庆峰,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亮,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开航诉被告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开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开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航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