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民初240号

张开航与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开航,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40号原告张开航,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付庆峰,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亮,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开航诉被告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开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开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航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