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43号
原告:范建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地址: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洪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明与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建明撤回起诉。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建明负担。
审判员 吴开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涂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