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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43号

范建明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建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43号

原告:范建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地址: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洪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明与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建明撤回起诉。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建明负担。

审判员  吴开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涂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