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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2067号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与白如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白如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067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荣达馨园1号楼1门102车库。法定代表人刘洪玉,职务:总经理。被告白如敏。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如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艺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