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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0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与郭保、段为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郭保,段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0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保,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被告:段为林,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淮北分公司)诉被告郭保、段为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人保淮北分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保淮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