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陈凤霞,女,48岁。被执行人集贤县景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集贤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许景义,男,经理。陈凤霞申请执行许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集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