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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33号

陈凤霞申请执行集贤县景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凤霞,集贤县景义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陈凤霞,女,48岁。被执行人集贤县景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集贤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许景义,男,经理。陈凤霞申请执行许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集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