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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终131号

陈金有等二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金有,张鹏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金有,男,1995年3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鹏,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金有、张鹏盗窃一案,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陈金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金有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金有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金有撤回上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

审判员  齐东雷

代理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