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67号罪犯张秋明,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7日作出(2001)云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秋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4月23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3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0年11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张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秋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0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并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秋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秋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二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俏颜
审 判 员 苏文华
代理
审判员 苏振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