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斌。
上诉人王奇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奇上诉称: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关系中的债权纠纷,原审裁定认为房屋租赁关系中的债权纠纷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温州市鹿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房屋位于浙江省苍南县,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瓯翔
审判员 钱晓勇
审判员 陈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