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41号原告田静,居民。被告安丘市洵德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西首北侧。法定代表人刘端相,董事长。
原告田静与被告安丘市洵德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静负担。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