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917号原告谢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谢某诉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子女抚养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以子女抚养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杨建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梅 搜索“”
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917号原告谢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谢某诉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子女抚养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以子女抚养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杨建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