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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917号

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917号原告谢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谢某诉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子女抚养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以子女抚养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杨建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