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66号申请人鄢德臣,男,汉族。被执行人贾宏林,男,汉族。鄢德臣与贾宏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鄢德臣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宏林与申请人鄢德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鄢德臣与贾宏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饶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李建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巍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