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541号原告范建营,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甄爱锋,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杨春青,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
原告范建营诉被告杨春青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范建营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范建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