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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3541号

范建营与杨春青劳务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范建营,杨春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541号原告范建营,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甄爱锋,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杨春青,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

原告范建营诉被告杨春青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范建营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范建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