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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93-1号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龙寺分社与杨军信,马小刚,杨凤丽,马元保,宋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龙寺分社,宋军明,杨军信,杨凤丽,马元保,马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龙寺分社,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新冠森国际家具建材生活馆一楼东侧。负责人张嵘,主任。被执行人宋军明,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杨军信,男,汉族,1967年4月2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杨凤丽,女,汉族,1981年12月22日生,住址同宋军明,系宋军明之妻。被执行人马元保,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马小刚,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宋军明、杨军信、马小刚、杨凤丽、马元保、银行存款49828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