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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行初字第939号

许尔友诉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批复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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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行初字第939号原告许尔友,男,汉族,1950年4月8日出生。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委托代理人田保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乔小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尔友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批复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尔友负担。

审判长  侯贇

审判员  王冰代理审判��李印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