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金正虎,住汪清县。被告赵广旭,住汪清县。被告邵金珠,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正虎诉被告赵广旭、被告邵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正虎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邵金珠的起诉,本案中只起诉被告赵广旭。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正虎撤回对被告邵金珠的起诉。
审判员 穆峻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