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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二初字第403号

金正虎与赵广旭、邵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正虎,赵广旭,邵金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金正虎,住汪清县。被告赵广旭,住汪清县。被告邵金珠,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正虎诉被告赵广旭、被告邵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正虎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邵金珠的起诉,本案中只起诉被告赵广旭。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正虎撤回对被告邵金珠的起诉。

审判员  穆峻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