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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302-1号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元勤、马树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元勤,马树英,武汝华,武汝龙,贲存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沭县城中山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606677-3。

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理事长。

被执行人:付元勤,居民。

被执行人:马树英,居民。

被执行人:武汝华,居民。

被执行人:武汝龙,居民。

被执行人:贲存英,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沭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付元勤、马树英、武汝华、武汝龙、贲存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付元勤、马树英、武汝华、武汝龙、贲存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元勤、马树英、武汝华、武汝龙、贲存英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青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