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沭县城中山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606677-3。
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理事长。
被执行人:付元勤,居民。
被执行人:马树英,居民。
被执行人:武汝华,居民。
被执行人:武汝龙,居民。
被执行人:贲存英,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沭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付元勤、马树英、武汝华、武汝龙、贲存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付元勤、马树英、武汝华、武汝龙、贲存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元勤、马树英、武汝华、武汝龙、贲存英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青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