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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125号

黄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125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83年4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宋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清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