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段晓,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杨红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