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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字第516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段晓,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杨红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