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316号原告尚某某,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代理人于海江,黑龙江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新村服务外包园C1座。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某某、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