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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16号之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16号之二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号。代表人:徐宁,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君、徐俊彦,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经五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本。

被告: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城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

被告:宁波大家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经五中路**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叶飘。

被告:宁海大家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科技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魏益波。

被告: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兴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益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大家旺实业有限公司、宁海大家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相应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阮佳志

人民陪审员  方 红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孙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