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2幢703室。法定代表人周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宝贵,男,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翠,女,汉族,1966年2月1日生。上诉人南京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仁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道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道诚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道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道诚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军
代理
审判员 雒继周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