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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107号

上诉人南京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仁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仁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2幢703室。法定代表人周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宝贵,男,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翠,女,汉族,1966年2月1日生。上诉人南京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仁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道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道诚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道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道诚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军

代理

审判员  雒继周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