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被执行人董红芳、李新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与被执行人董红芳、李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红芳、李新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海燕申请执行标的311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