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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30号

熊某甲、李某与熊某乙、熊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熊某甲,李某,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熊某戊,熊某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30号

原告:熊某甲,男,193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原告:李某,女,194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夏十一、刘佩林,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乙,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熊某丙,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熊某丁,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熊某戊,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熊某己,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受理熊某甲、李某诉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熊某戊、熊某己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庆宇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人民陪审员  邵 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志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