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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368号

长沙市天心区申锐钢材经营部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申锐钢材经营部,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申锐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5栋315号。经营者彭安,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申锐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申锐钢材经营部支付5948285元及违约金1332760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以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本案申请执行费6472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734577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昊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