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311号
原告:王某甲,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靳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