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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92号

许海燕与许伟、王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海燕,许伟,王宗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92号

原告:许海燕,女,汉族,1983年5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周孟成,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伟,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王宗燕,女,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燕诉被告许伟、王宗燕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相关证据材料鉴定周期较长,应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