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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光法执字第00129号

黄某申请执行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光法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本院(2008)光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调解书,黄某申请执行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光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元,剩余债权数额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骁励

审判员  李良应

审判员  李灵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