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光法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本院(2008)光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调解书,黄某申请执行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光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元,剩余债权数额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骁励
审判员 李良应
审判员 李灵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