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执116号

王海军与史宏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军,史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被执行人史宏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9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宏杰银行存款815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宏杰收入815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史宏杰自2016年2月23日起以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焦景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