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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87号

赵建华与刘明娟、徐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建华,刘明娟,徐立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87号原告赵建华。委托代理人陈东升,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娟。被告徐立兰。

原告赵建华诉被告刘明娟、徐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忠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华的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明娟、徐立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建华诉称,两名被告系案外人徐干尧的妻子和女儿。案外人徐干尧分别于2014年1月16日、2015年8月27日向我借款15000元、1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了借款金额,并保证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8月27日前偿还。前不久借款人徐干尧因意外死亡,被告刘明娟系徐干尧之妻,应当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立兰系徐干尧之女,应在继承徐干尧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我人民币25000元整,并承担此款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履行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明娟、徐立兰未举证、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两名被告的亲属徐干尧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赵建华人民币(大写)壹万五千万元,¥15000.00万元,用途工程用款,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到期必还,如逾期不还,自愿承担借款总额每天10%的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切费用。”2015年8月27日,徐干尧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赵建华人民币(大写)壹一万元,¥10000万元,用途工程用,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到期必还,如逾期不还,自愿承担借款总额每天10%的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切费用。”徐干尧借款后未偿还借款,并于2015年9月因交通事故去世,原告索款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刘明娟系徐干尧之妻,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刘明娟与徐干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立兰系徐干尧之女。2014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内贷款年利率为5.6%;2015年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内贷款年利率为5.35%。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据原件、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三龙派出所证明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华与徐干尧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中超过相关规定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案涉借款发生在徐干尧与被告刘明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干尧去世后被告刘明娟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明娟偿还25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徐干尧及两名被告均未按约清偿借款,故原告赵建华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但逾期利息应以年利率24%为限。经审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案涉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过年利率24%,亦未超出借贷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徐立兰系徐干尧之女,其作为徐干尧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徐干尧去世后,应在继承遗产限额范围内偿还该笔欠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立兰在继承遗产限额内偿还该笔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明娟、徐立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赵建华人民币25000元,并承担15000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10000元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徐立兰在继承遗产限额内对被告刘明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刘明娟、徐立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

审 判 员 徐忠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顾云骕

书 记 员 夏晓琪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6.《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