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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30号

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与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章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章池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30号

原告: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同舟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肖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惠献,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荆汤路西国华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增良。

被告:章池。

原告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章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706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章池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惠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章池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被告章池存在一般合同同关系。

原告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对买卖的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时间、付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7月2日原告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章池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30天未提货的,应结清原告所有的货款。截至2014年6月22日,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870664元,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承诺在2014年7月底前欠款总数降至40万内,被告章池对付款承担共同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章池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章池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货款8706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806元,由被告安徽艾得墙纸有限公司、章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叶肖翡

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