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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2644号

汪二高与杨超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超,汪二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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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超,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缪红星,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二高,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沈加楼、张敏(实习),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超与被上诉人汪二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02819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杨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超及其委托代理人缪红星、被上诉人汪二高的委托代理人沈加楼、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超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超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及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杨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同宝

审判员  孙 艳

审判员  王百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XX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