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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财保12号

侯某某与家美某某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某某,家美某某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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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财保12号

申请人: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松,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晶,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家美某某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人侯某某因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家美某某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侯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家美某某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8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