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262号原告刘某。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家荣
审 判 员 崔显祝
人民陪审员 朱平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