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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262号

刘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262号原告刘某。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家荣

审 判 员  崔显祝

人民陪审员  朱平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