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70号
原告:镇平县晨光汽车修理维护厂。
负责人:王学江。
被告:镇平县公安局。代表人:畅建辉,任局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县晨光汽车修理维护厂与被告镇平县公安局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平县公安局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晨光汽车修理维护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平县晨光汽车修理维护厂撤回对被告镇平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秀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