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87号申请执行人郭宏军,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战娃,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住所地,阎良区关山镇苏赵村仁*组。法定代表人苏玲,该厂厂长。本院受理的郭宏军申请执行王战娃、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战娃、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郭宏军借款197000元及利息199677.7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13元,执行费5915元。因被执行人王战娃无财产可供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名下所有财产于2014年6月20日本院另案查封,待拍卖完后统一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陕0114执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申请执行人郭宏军受偿0元,未受偿400990.73元;
三、待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财产经拍卖变现后,申请执行人郭宏军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拍卖款项的分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佳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