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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87号

郭宏军申请执行王战娃、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宏军,王战娃,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87号申请执行人郭宏军,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战娃,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住所地,阎良区关山镇苏赵村仁*组。法定代表人苏玲,该厂厂长。本院受理的郭宏军申请执行王战娃、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战娃、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郭宏军借款197000元及利息199677.7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13元,执行费5915元。因被执行人王战娃无财产可供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名下所有财产于2014年6月20日本院另案查封,待拍卖完后统一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陕0114执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申请执行人郭宏军受偿0元,未受偿400990.73元;

三、待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财产经拍卖变现后,申请执行人郭宏军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拍卖款项的分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佳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