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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5785号

宋宗耀与陈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宗耀,陈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785号原告宋宗耀。委托代理人张娣,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上列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宗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雄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