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785号原告宋宗耀。委托代理人张娣,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上列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宗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雄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