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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278号

闫玉玲与许影、唐从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玉玲,许影,唐从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闫玉玲,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许影,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唐从利,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闫玉玲申请执行许影、唐从利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闫玉玲申请暂缓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可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