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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1666号

吉林省沐坤农牧业有限公司与迟吉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沐坤农牧业有限公司,迟吉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166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沐坤农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迟吉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省沐坤农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吉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25830.6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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