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住所地泉州市。负责人黄清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洲旭,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志雄,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容,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高嵩,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志诚,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雄、林容、高嵩、郑志诚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志雄、林容、高嵩、郑志诚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刘志雄、林容、高嵩、郑志诚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