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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雄、林容、高嵩、郑志诚金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刘志雄,林容,高嵩,郑志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住所地泉州市。负责人黄清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洲旭,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志雄,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容,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高嵩,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志诚,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雄、林容、高嵩、郑志诚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志雄、林容、高嵩、郑志诚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刘志雄、林容、高嵩、郑志诚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