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780号申请执行人惠小强。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5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我院于2015年9月7日对其名下的土地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惠小强又无法提供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