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260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彬。
委托代理人:张克胜。
被执行人:许平芳。
被执行人:许坤海。
被执行人:方振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得到了执行款,出具了结案证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兴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