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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260号

张玉彬与许平芳、许坤海、方振娥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彬,许平芳,许坤海,方振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260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彬。

委托代理人:张克胜。

被执行人:许平芳。

被执行人:许坤海。

被执行人:方振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得到了执行款,出具了结案证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兴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