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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036号

徐树常与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徐某,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036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姜华,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金茵,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唐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忠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 判 长  石瑷丹

代理

审判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佟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