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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311号

唐治友与重庆市武隆县灵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治友,重庆市武隆县灵峰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11号原告唐治友,男,汉族,196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灵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鸭江镇金江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20880291-8。本院在审理唐治友与重庆市武隆县灵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治友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治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治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代 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二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