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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恢1号

郑李金与被执行人包继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李金,包继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郑李金,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包继睿,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李金与被执行人包继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继睿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恢1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