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兴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丽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深圳市乐童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子文,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乐童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深圳市乐童玩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
一、货款人民币65279.91元及利息;
二、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29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兴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乐童玩具有限公司人民币76308.9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郭丹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培津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