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078号
申请执行人:周铁源。
被执行人:高顺江。申请执行人周铁源与被执行人高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铁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顺江返还借款223800元及尚欠利息84000元以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顺江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高顺江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另案已布控。2015年10月14日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高顺江在嵊州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638000元,但目前暂无法提取。申请执行人周铁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履行。据此,目前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0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助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