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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147号

青某甲与苟某某、青某乙、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青某甲,苟某某,青某乙,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青某甲,男,生于1999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理人青桂东,系原告青某甲之父。法定代理人任建琼,系原告青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青凤鸣,南充市嘉陵区龙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苟某某,男,生于1997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理人苟光太,系被告苟某某之父。被告青某乙,男,生于1998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理人蒲永会,系被告青某乙之继父。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98年7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理人青林霞,系被告李某某之继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某甲诉被告苟某某、被告青某乙、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青某甲承担。

审判长  苏学平

审判员  唐能文

审判员  罗思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