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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字699号

陈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字699号

原告:陈某某,女,住无为县。

被告:曹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陈某某在判决作出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骆俊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季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