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字699号
原告:陈某某,女,住无为县。
被告:曹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陈某某在判决作出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骆俊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季 伟 微信公众号“”